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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盗伐林木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2020·11)
发布时间:2023-08-03 丨 阅读次数:
四川省盗伐林木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2020·11)
根据我国《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 森林资源保护 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 司法解释 ,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七、将刑法第345条修改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为起点,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起点,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起点,刑期七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