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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3-08-02 丨 阅读次数: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立案起点;

  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立案起点;

  滥伐林木“数目特别巨大”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3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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