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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

发布时间:2024-04-29 丨 阅读次数: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服务乡村振兴和碳达峰碳中和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川府函﹝2020﹞26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伐限额管理范围。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于竹林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十四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林资函〔2021〕277号)要求,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实行分类管控,不得突破。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采伐限额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可以调剂使用。

  (三)按时报告上年度执行情况。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报送省林草局,主要包括限额使用情况、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对上报数据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准确。

  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的采伐所需。

  (一)申请范围。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所需采伐限额在编限单位采伐限额(含统筹调剂)内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4.以提高森林质量为目的,经省级以上批准实施的森林经营保护项目范围内的林木采伐;

  5.国家、省级良种基地中的种子园、母树林按技术规程或因调整树种结构需要的林木采伐。

  (二)申请使用材料。包括《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申请表》(附件1),以及相关佐证依据、伐区调查设计等材料。

  1.佐证依据。清理森林火灾灾害木的,需提供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报告;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的,需提供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出具的核实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清理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受灾木的,需提供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实报告或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证明材料;清理影响输电线路、铁路、公路、水利等设施安全运营林木的,需提供电力、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论证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需提供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等材料;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建设需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项目计划下达文件等依据。

  2.伐区调查设计。需提供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等,包括林分起源、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更新造林等内容。

  (三)申请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林权所有者或项目实施单位,先向所在县(市、区)或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核实确认后,再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向省林草局提交书面申请。省林草局审核批复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或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严格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责任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采伐作业进行监管,防止借清理受灾林木等为名擅自超采滥采。采伐作业完成后,要及时督促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省林草局对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依法加强公益林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

  采伐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以及采伐古树名木和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采伐按照一般树木管理。

  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要求执行。

  (一)明确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管理。

  (二)规范许可证核发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草局统一规定,省林草局统一印制。许可证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核发,原则上实行“一小班一证”制,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或受害木清理除治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许可证填写应当齐全规范,不得随意简化。

  (三)严格许可证核发程序。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提交包括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材料或伐区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材料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发;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需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加强伐前公示和档案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伐前公示制度,加强采伐许可证核发台账(含电子和纸质)管理。当年12月份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结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采伐许可证存根及采伐申请材料至少保存5年。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一)依法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在不突破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四五”期内向之后年度结转使用。对林业经营主体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获得批准的,实行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量按其经营方案确定。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林农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向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出具《林木采伐自愿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附件3)。

  (三)优化便民服务。各地要深化便民服务举措,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高效便捷服务。积极推行在线采伐申请,组织林农下载使用“林木采伐APP”,提高采伐许可审批效率。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农采伐审批发证。

  (四)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等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且具备伐区调查设计相关要素,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五)简化紧急情况林木采伐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先行采伐。组织抢险救灾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并补办采伐许可证。

  (一)建立诚信管理机制。林木采伐申请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直接责任人要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调查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对各类失信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将其记入林木采伐审批系统失信名单,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约束和惩戒。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等检查指导,依法规范林木采伐行为。省林草局组织开展相关抽查核实工作。

  (三)依法打击毁林行为。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依托林长制和国家森林督查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天上看、地面查、图上比”的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省林草局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服务乡村振兴和碳达峰碳中和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川府函﹝2020﹞26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伐限额管理范围。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于竹林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二)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十四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林资函〔2021〕277号)要求,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按照各分项限额指标实行分类管控,不得突破。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采伐限额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可以调剂使用。

  (三)按时报告上年度执行情况。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和管理情况报送省林草局,主要包括限额使用情况、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对上报数据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准确。

  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的采伐所需。

  (一)申请范围。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所需采伐限额在编限单位采伐限额(含统筹调剂)内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4.以提高森林质量为目的,经省级以上批准实施的森林经营保护项目范围内的林木采伐;

  5.国家、省级良种基地中的种子园、母树林按技术规程或因调整树种结构需要的林木采伐。

  (二)申请使用材料。包括《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申请表》(附件1),以及相关佐证依据、伐区调查设计等材料。

  1.佐证依据。清理森林火灾灾害木的,需提供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报告;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的,需提供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出具的核实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清理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受灾木的,需提供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实报告或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证明材料;清理影响输电线路、铁路、公路、水利等设施安全运营林木的,需提供电力、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论证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需提供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等材料;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建设需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项目计划下达文件等依据。

  2.伐区调查设计。需提供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等,包括林分起源、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更新造林等内容。

  (三)申请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林权所有者或项目实施单位,先向所在县(市、区)或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核实确认后,再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向省林草局提交书面申请。省林草局审核批复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或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严格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责任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采伐作业进行监管,防止借清理受灾林木等为名擅自超采滥采。采伐作业完成后,要及时督促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省林草局对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依法加强公益林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

  采伐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林木,以及采伐古树名木和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采伐按照一般树木管理。

  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要求执行。

  (一)明确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管理。

  (二)规范许可证核发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草局统一规定,省林草局统一印制。许可证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核发,原则上实行“一小班一证”制,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或受害木清理除治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许可证填写应当齐全规范,不得随意简化。

  (三)严格许可证核发程序。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提交包括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材料或伐区调查设计。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材料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批准核发;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需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加强伐前公示和档案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伐前公示制度,加强采伐许可证核发台账(含电子和纸质)管理。当年12月份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结束期限可核定至次年1月31日。采伐许可证存根及采伐申请材料至少保存5年。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一)依法放活人工商品林采伐。在不突破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集体和个人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四五”期内向之后年度结转使用。对林业经营主体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获得批准的,实行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量按其经营方案确定。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林农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向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出具《林木采伐自愿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附件3)。

  (三)优化便民服务。各地要深化便民服务举措,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高效便捷服务。积极推行在线采伐申请,组织林农下载使用“林木采伐APP”,提高采伐许可审批效率。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农采伐审批发证。

  (四)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森林经营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等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且具备伐区调查设计相关要素,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五)简化紧急情况林木采伐程序。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先行采伐。组织抢险救灾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并补办采伐许可证。

  (一)建立诚信管理机制。林木采伐申请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直接责任人要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调查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对各类失信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将其记入林木采伐审批系统失信名单,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约束和惩戒。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和伐区更新质量等检查指导,依法规范林木采伐行为。省林草局组织开展相关抽查核实工作。

  (三)依法打击毁林行为。各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依托林长制和国家森林督查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天上看、地面查、图上比”的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省林草局依法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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