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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采伐林木没小事 乱砍滥伐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4-04-10 丨 阅读次数:

检察官提醒:采伐林木没小事 乱砍滥伐获刑罚

  检察官提醒:砍伐树木要“先申请,后砍伐”,不论是自己种植的还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树木,没有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手续,任意砍伐森林或树木达到一定数量的都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森林资源是宝贵的,有效的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各种形式的乱砍滥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便利而触犯法律。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大家要牢记,只有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办理好采伐许可证,并且要根据许可证上许可的地点、面积、树种、期限及采伐方式等规定进行砍伐,才是合法行为!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特别提醒!南方地区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南方红豆杉、华南五针松、伯乐树、仙湖苏铁等。

  【盗伐林木】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规定的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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