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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判刑!

发布时间:2024-04-03 丨 阅读次数:

滥伐林木判刑!

  被告人蒲某某、欧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期间分别购买南充市顺庆区某村及其附近村民的林木,并邀约多人(均另案处理)对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采伐后的林木销售至西充县等地加工厂。其中被告人蒲某某获利2.5万余元,欧某某获利5万余元(已退赃5万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蒲某某采伐林地林木株数506 株,立木蓄积 90.1207立方米。欧某某采伐林地林木株数119株,立木蓄积23.0259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欧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地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9月,被告人蒲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蒲某某缓刑期内再犯罪,应依法撤销缓刑。

  遂判处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对被告人蒲某某的违法所得25961元、欧某某的违法所得5226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令被告人蒲某某补种林木1670株或赔偿植被恢复费用 32256元,被告人欧某某按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补种林木393株或赔偿植被恢复费用9140元。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两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擅自采伐林地林木,数量较大,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入贯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支持检察机关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对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滥伐、盗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对提高人民群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案也警示、告诫滥伐、盗伐林木等环境破坏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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