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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定罪标准2022

发布时间:2024-02-09 丨 阅读次数:

盗伐林木罪定罪标准2022

  第345条第1款),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下面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73条、第74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3.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4.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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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73条、第74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3.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4.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计算。

  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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